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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98号原告胥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审 判 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