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798号原告胥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庞永生代理审判员 张小良审 判 员 田三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