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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朱玉与路顺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路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被执行人路顺福,男,1994年7月4日出生,住所地五常镇朱玉申请路顺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玉于2016-4-27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4执6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延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