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贾成林、何暖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成林,何暖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恢314号执行申请人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被执行人贾成林,男,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何暖泉,男,住所地乐亭县。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贾成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乐民初字第210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借款本息3.5782万元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乐民初字第210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崔士强执行员 闫文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