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4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王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王冬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4816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10700399,住所地丹阳市缇香花园一期15幢201室。法定代表人徐平。委托代理人偶绘花,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眭锁成,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冬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冬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丹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眭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