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0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马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0650号原告孙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农民。被告马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个体户。本院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5日以起诉后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12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祖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