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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某、古某等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古某,马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刑初696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古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6)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马某在诸暨市应店街镇十二都一座山上,用鱼竿、粘网制作成捕鸟网,并利用黄豆鸟的鸣叫声吸引山林中其他黄豆鸟扑撞至捕鸟网的方法,捕获画眉鸟两只、黄豆鸟一只。2、2016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诸暨市璜山镇水口村的山上,用鱼竿、粘网制作成捕鸟网,并利用手机软件播放鸟叫声,捕获画眉鸟两只。3、2016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古某、杨某在诸暨市大唐镇康宇弹簧厂对面山上,用鱼竿、粘网制作成捕鸟网,并利用手机软件播放黄豆鸟的叫声吸引山林中其他黄豆鸟扑撞至捕鸟网的方法,捕获黄豆鸟一只,后被民警抓获。经诸暨市林木良种繁育站鉴定,涉案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学名:Leucodioptroncanorus),系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黄豆鸟属于雀形目鹟科雅雀属棕头雅雀(学名:Paradoxorniswebbianus),系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绍市林【2005】3号,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的供述和辩解,诸暨市林木良种繁育站涉案物品技术监督报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马某在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机关在古某处扣押狩猎工具若干、黄豆鸟一只、手机一部(被告人古某所有);在马某处扣押画眉鸟八只;在杨某处扣押黄豆鸟一只。2016年5月11日,公安民警将两只被扣押的画眉鸟、一只黄豆鸟予以放飞,马某购买的六只画眉鸟发还本人。该事实有本院依法收集,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古某、马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部分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系自首,被告人杨某、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杨某、马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古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在诸暨市公安局的供犯罪所使用的狩猎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扣押的手机返还财物所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知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