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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马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骉,南阳金盛汇实业有限公司,邹吉青,邹际,王长波,姚佳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马骉,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3日,本科文化,公司职工,住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南路。被告南阳金盛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凡,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荷花广场。被告邹吉青,男,成年,住南阳市农行家属院。被告邹际,男,成年,住址同上。系邹吉青之子。被告王长波,男,成年,住南阳市七一路市委家属院被告姚佳锋,男,成年,住解放路交叉口荷花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骉诉五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现住址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