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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执5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罗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桂荣,李新华,咸宁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559-2号申请执行人罗桂荣。被执行人李新华。被执行人咸宁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宁瑞通汽车公司)。申请执行人罗桂荣与被执行人咸宁瑞通汽车公司、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鄂1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桂荣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咸宁瑞通汽车公司、李新华、的财产进行调查。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2016)鄂1202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57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昌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