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杰申请王国臣等附带民事赔偿委托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住所地五常市红旗乡被执行人王国臣,地址榆树市泰安乡光阳村。被执行人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法定代表人李桂林。张杰与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五常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五刑初字第18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国臣、榆树市宏远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雨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