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蕾,该××职员。被执行人:林明生。被执行人:柳州市闽生建材厂,住所地柳州市。投资人:林明生。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柳仲案裁字第0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中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及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明生、柳州市闽生建材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柳南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晓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