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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初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3民初93号之二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立交桥西500米。法定代表人:车科,总经理。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青静路60号。法定代表人:马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祥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淄博长城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倪玲玲代理审判员  张德忠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昱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