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方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淮北市方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曹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1747号原告江苏南自电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道宏。委托代理人肖鹏。被告淮北市方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建安路C9-6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曹峰。被告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元,减半收取3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冷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