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62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