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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627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6年9月15日生,农民,住吉林省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