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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村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村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2041号罪犯李村旺,男,195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伊川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1日作出(2007)洛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村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被告人李村旺于1993年4月21日晚7时许,认为本村村民张××给自己分地田不公,便携带杀羊刀到张家说事,见没人即将张家大门砸坏后离去。当走到本村大街时遇到张××夫妇,李村旺和张发生争吵。村民蔡××路过时,也与李村旺发生口角并打了李一下,李村旺拿出杀羊刀刺蔡左腿、背部各一刀后逃离现场。蔡××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罪犯李村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因病残、超龄无法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病情稳定时能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6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5/5。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村旺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村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6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