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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祥顺、尹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顺,尹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祥顺,吉林省吉林市人,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18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辩护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尹航,吉林省永吉县人,现住永吉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3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吉林市船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被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2月2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逮捕,于2016年3月22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祥顺、尹航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祥顺及其辩护人孙洪臣、被告人尹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祥顺伙同尹航窜至永吉县口前镇河东小区18号楼东侧楼头,将被害人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禾海牌三轮电动车(车身橙色,无牌号)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137.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祥顺经抓获归案,被告人尹航主动投案。并认为,被告人刘祥顺、尹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祥顺、尹航供认犯罪事实,未辩解。被告人刘祥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祥顺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祥顺做过心脏病手术,家中有小孩需要照顾,希望合议庭能够考虑整个案件中刘祥顺起的作用、盗窃数额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供以下证据:1、刘祥顺残疾证;2、刘祥顺在吉林市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病历,诊断为妄想症。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刘祥顺有精神疾病。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祥顺、尹航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祥顺、尹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抓捕经过、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据、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永吉县价格认证中心永价认字[2015]146号鉴定结论书、吉林雾凇司法鉴定所[2016]精鉴字第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祥顺、尹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祥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祥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其他从轻处罚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提供的两份书证,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祥顺能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对二被告人均可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祥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尹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祥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二、被告人尹航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缴纳。)三、扣押的赃物禾海牌三轮电动车,返还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员  李香兰代理审判员  王正琦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