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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宁波鹏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竺义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宁波鹏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竺义国,张妙飞,朱子云,朱晶晶,邬均飞,宁海县联友铝业有限公司,宁海鹏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宁波鹏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义国。被执行人:竺义国。被执行人:张妙飞。被执行人:朱子云。被执行人:朱晶晶。被执行人:邬均飞。被执行人:宁海县联友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竺义国。被执行人:宁海鹏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妙飞。被执行人: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均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鹏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竺义国、张妙飞、朱子云、朱晶晶、邬均飞、宁海县联友铝业有限公司、宁海鹏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亨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9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