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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8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德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宁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安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辉,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8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勇辉,男。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发,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飞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文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勇辉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深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刘勇辉主张其关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少发工资差额的请求系指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少发的绩效奖差额。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诉人刘勇辉的绩效奖=当月其所带学员考试合格人数×奖励基数×合格率。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主张每月学员考试合格人数及合格率已与上诉人刘勇辉进行了核对,双方无异议后才计发绩效奖。但上诉人刘勇辉对此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未提供双方进行核对的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是否已足额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工资。上诉人刘勇辉主张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在上述期间未足额发放绩效奖。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对绩效奖的计算均确认是以上诉人刘勇辉每月所带学员考试合格人数及合格率为基数计发。因此,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绩效奖计发依据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主张其每月已与上诉人刘勇辉就学员考试合格人数及合格率进行了核对,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上诉人刘勇辉对此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上诉人刘勇辉主张的绩效奖差额,本院予以支持。由此,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刘勇辉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绩效奖差额17006元。第二,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有上诉人刘勇辉签名的《教练员过渡工资方案》和《教练员薪酬调整方案》均明确载明绩效奖包含加班工资。因双方均未提供上诉人刘勇辉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教练员过渡工资方案》和《教练员薪酬调整方案》的规定,酌情确定上诉人刘勇辉每月上班26天,每天上班10小时。按本院上述酌定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已支付给上诉人刘勇辉的工资加上本院前述判令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支付的绩效奖差额,上诉人刘勇辉的工资未低于同时期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应当视为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上诉人刘勇辉的加班工资。上诉人刘勇辉再要求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应当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根据上诉人刘勇辉连续工作的情况,其从2013年起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为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因此,原审核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未低于法定标准,本院对原审该项处理予以维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未休探亲假,用人单位需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故上诉人刘勇辉要求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支付未休探亲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四,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上诉人刘勇辉要求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支付2015年4月18日至2015年5月3日因病住院及之后医嘱休息的共46天病假工资。但之前的生效民事判决已对上诉人刘勇辉请求的2015年4月及2015年5月工资进行了处理,上诉人刘勇辉再要求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属于重复诉讼,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对2015年5月20日之后的病假工资,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5月20日解除,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无需再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第五,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押金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劳动者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港深通公司收取了上诉人刘勇辉车辆使用费押金11500元,应当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上诉人刘勇辉相应的利息。上诉人刘勇辉要求利息2760元未超出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刘勇辉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部分有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刘勇辉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17006元;四、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刘勇辉押金利息2760元;五、驳回上诉人刘勇辉的其他上诉请求。如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刘勇辉承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港深通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承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