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育威与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育威,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959号原告:罗育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011,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先余,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永鸿。第二被告:何永鸿,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育威与被告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育威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育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育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03元,由原告罗育威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