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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罗育威与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育威,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1959号原告:罗育威,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011,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先余,广东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何永鸿。第二被告:何永鸿,男,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育威与被告惠州市拍卖行有限公司、何永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育威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育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育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03元,由原告罗育威负担。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肖石平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