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月强诈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月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刑初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月强,男,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于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15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月强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广识、王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被告人秦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月强与被害人张某(女,37岁)系朋友关系,秦月强曾向张某借款15万元。2013年8月14日,秦月强在尚未偿还前次借款的情况下,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一门市房内,以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抵押,向张某借款50万元,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实际取得48.25万元。案发前,秦月强及亲属秦某、尹某用位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白城村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上所耕种的树苗抵偿(共计36.7万元)给张某。秦月强于2015年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月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秦月强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北新小区一门市房内,以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做抵押,向被害人张某(女,37岁)借款50万元,期限1个月,扣除利息实际取得48.25万元,部分赃款被其偿还他人借款。秦月强于2015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月16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张某报案,称秦月强以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向其借款50万元,秦月强到期未还款,经查询得知该证系假的。2015年10月18日,秦月强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被告人张某陈述:2013年9月14日,在北新小区的门市房内,秦月强拿了一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找我借50万元,期限1个月,利息3分5,秦月强给我出具了1张欠条,把土地使用证交给我。当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75万元,我给了他48.25万元,用银行卡给他转账23.25万元,给他现金25万元。2015年1月15日,我去阿什河土地所查询得知这本土地使用证是假的。秦月强用树苗顶账是顶骗我50万元以外的钱,有一个15万元,还有一个是9.1万元的利息(这笔65万元的),还有4.6万元,总计是28.7万元,我和秦月强还有其他欠款那都是民事事情,与本案无关。1.7万株树苗作价34万元,但口头协议是我卖多少钱就顶账多少钱,到现在也没卖出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2.53亩地,顶账2.7万元。3、证人秦某证言:位于阿什河白城村3屯的这栋住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名字是我,我儿子秦月强和我一起居住,但他经济是独立的,他没有权利处理我的房子。4、证人单某证言:我和秦月强是朋友关系,2013年4月到10月,秦月强在我这借过好几次钱,有100多万元,他开始时还了一部分,到9月份就不还了,现在还剩100多万元。秦月强用土地使用证向张某借钱我知道,他还了我20万元,但土地使用证是假的是在秦月强被抓时我才知道的。5、证人田某证言:我是通过单某认识的秦月强,当时单某说秦月强认识开发商能买到便宜房子,大约是2013年11月,我在北新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我出的钱,用秦月强和我的名字,因他欠别人钱,房子被法院财产保全了。6、证人尹某证言:我儿子秦月强欠张某钱,2015年3月,用我家承包地里的树还账,一共是两亩七分地的树,说好顶32万元,是我签的字,当时有秦月强、张某和我在场。7、被告人秦月强供述:2013年9月14日,我在张某手里用假的土地使用证借款50万元,利息3分5,扣除利息,当天在她手里拿了48.25万元。当时说用1个月,我用我父亲秦某的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做抵押,这本土地使用证是假的,是我在网上花200元买的。我父亲的房子在阿什河乡白城村3屯,我欠赵旭东钱,我家的土地使用证让赵旭东拿走了。我还单某20万元。8、鉴定文书:送检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阿城市阿什河乡人民政府”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9、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欠条、银行客户回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及买卖协议、证明、客户回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月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秦月强供认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月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孙艳英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第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