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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执复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朱炜洪与欧阳锦润、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美桂,朱炜洪,欧阳锦润,陈桂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执复130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欧阳美桂,女,汉族,1984年11月23日,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朱炜洪,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欧阳锦润,男,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桂莲,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复议申请人欧阳美桂因与申请执行人朱炜洪、被执行人欧阳锦润、陈桂莲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朱炜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关于朱炜洪诉欧阳锦润、陈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8月20日查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社区德元路×××号汇峰名居×××号、×××号、×××号商铺以及×××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嗣后,执行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欧阳锦润、陈桂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朱炜洪支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欧阳锦润、陈桂莲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朱炜洪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立案号为(2015)佛顺法执字第5777号。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拟对涉案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以上事实有(2014)佛顺法均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5777号网络拍卖事项告知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执行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欧阳美桂对其系涉案房产承租人这一事实主张负举证责任。但欧阳美桂仅向执行法院提供《房产租赁合同》证明其主张,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无法确认该合同真实性以及合同是否真实履行。退一步讲,即使租赁关系真实存在,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欧阳美桂亦无法以租赁权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故欧阳美桂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欧阳美桂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欧阳美桂称,在2014年4月25日,欧阳美桂与欧阳锦润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由欧阳锦润将涉案房产出租给欧阳美桂使用,租赁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据欧阳美桂最近了解,该房产已被执行法院查封,并已经进入强制拍卖程序。然而,执行法院从来未向欧阳美桂发出任何关于该房产被强制拍卖的通知。欧阳美桂作为该房产的合法承租人,若该房产被执行法院强制拍卖,欧阳美桂将会遭受严重损失。鉴于上述原因,欧阳美桂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一、撤销(2016)粤06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二、立即终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解封涉案房产,并由欧阳美桂继续租赁使用。申请执行人朱炜洪辩称:据了解,欧阳美桂在《复议申请书》里主张的《房产租赁合同》是从来没有的,希望欧阳美桂能提供该合同。欧阳美桂是欧阳锦润的堂妹,朱炜洪怀疑该《房产租赁合同》是虚假合同,欧阳美桂是否清楚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承担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以及是否愿意赔偿给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到目前为止,涉案房产的实际使用人还是欧阳锦润。被执行人欧阳锦润、陈桂莲均未作答辩。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复议申请人欧阳美桂能否依据租赁权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欧阳美桂对其主张的租赁关系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异议审查期间,欧阳美桂只向执行法院提供《房产租赁合同》以证明其与欧阳锦润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对于单一证据,在无租金凭证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说,即使欧阳美桂与欧阳锦润之间存在真实的租赁关系,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欧阳美桂亦不能以租赁权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此,欧阳美桂以其对涉案房产享有租赁权为由请求终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解除对涉案房产查封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执行法院(2016)粤0606执异114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欧阳美桂的复议申请。本裁定达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滑明审 判 员  李蔚婕代理审判员  黄健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劳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