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局诉泸州市江阳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泸州市江阳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柏杨坪,组织机构代码55102733-0。法定代表人张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丹,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岸,男,汉族,1980年4月15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7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4229509-8。法定代表人李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骏,男,汉族,1976年1月11日生,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泸州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