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祝绍更与马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绍更,马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祝绍更,男,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马德文,男,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5)满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马德文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德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春喜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