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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徐明瑞与马小明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瑞,马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3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明瑞被执行人:马小明徐明瑞与马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沙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小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明瑞案款164822.79元。申请执行人徐明瑞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4822.79元,执行费2372.3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马小明在各大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在车管所无登记车辆信息,在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房产局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马小明名下位于乌市高新区苏州东街新洲城市花园瑞景苑3栋9层1单元901室房产,该房屋因轮候查封现不宜处置。因被执行人马小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瑞经多次联系从未到本院配合执行工作,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小明具体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马小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徐明瑞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艾海提审判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银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