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王鹏程、王修帅、牛玉龙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国,王鹏程,王修帅,牛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国,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鹏程,男,汉族,现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修帅,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牛玉龙,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治国与被执行人王鹏程、王修帅、牛玉龙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治国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2015)崂执字第104号案件的执行。2016年6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9421元,执行费134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治国与被执行人王鹏程、王修帅、牛玉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