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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国平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国平,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董国平,女,住所地巴林左旗林。被执行人XXX(姚海文),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董国平与被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海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国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海文偿还纠纷款102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X妻子李娜在巴林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东信用社账号内的存款1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大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