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4民初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宫某与李某甲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李某甲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00558号原告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宫某诉被告李某甲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守卫到庭、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我和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女,长女李某甲乙。次女李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离婚时,我们双方签约是婚生女儿均由被告抚养,但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随时可探望。但去年9月份,天渐寒冷,我给孩子买了衣服探望时,被告及家人无端阻止。而且被告借故家人不同意而妨害并剥夺婚生女儿的权利。为此,原告宫某要求:1、依法责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女儿的探望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予驳回。2、为利于孩子成长××,安心学习,我也不拒绝让原告探望孩子。原告宫某提交证据有:1、离婚证一份。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2、离婚协议一份,证据1、2均用于约定探望孩子的事实。3、QQ聊天记录一张。4、刘妍证人证言一张。证据3、4均用于证明被告剥夺原告探望权的行为和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22日生一长女,取名李某甲乙,××××年××月××日生一次女取名李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因婚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在成安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婚生女孩均由被告抚养,原告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情况下,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后原被告因探望孩子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对婚生女孩的探望权。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生活情况以及有利于子女身心××成长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避免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再次伤害,切实保护原、被告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两个婚生女孩均由被告李某甲抚养,因此原告宫某在离婚后对两个婚生女孩享有探望权,被告李某甲有协助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宫某对婚生长女李某甲乙、婚生次女李某丙均享有探望权,被告李某甲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宫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池永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