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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被执行人况某,男,汉族,住涪凌区百胜镇三台村*组**号。被执行人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2-6号。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况某银行存款7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唐亚国所有的陕AA52**越野客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