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保1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秦都区世纪大道世纪锦城。被执行人况某,男,汉族,住涪凌区百胜镇三台村*组**号。被执行人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32-6号。陕西甲天下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况某、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1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重庆鼎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况某银行存款7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唐亚国所有的陕AA52**越野客车一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保1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