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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6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舒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舒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6653号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2-6。法定代表人胡蜀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舒鑫,男,1986年6月2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舒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