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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与中山市石岐区东北食店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石岐区东北食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林叶君。被执行人:中山市石岐区东北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龙腾路*号名雅居678卡(6卡)。经营者:刘太,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岐)环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中(岐)环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石岐区东北食店(以下简称东北食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该食店已将该餐饮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餐饮场所项目经营。市环境保护局认为东北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东北食店处罚款7000元。2015年9月24日,市环境保护局向东北食店送达了中(岐)环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北食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经催告,东北食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东北食店立缴纳罚款7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岐)环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东北食店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岐)环罚字[2015]0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雪军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