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陀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广州市陀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春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陀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健。原告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陀盟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46××××.4)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原告申请了摄影机背包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6月4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46××××.4,该专利现为有效。2014年6月,原告在天猫商场上被告经营的网店内发现有销售“toimend”牌摄影机背包产品,该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原告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原告遂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摄影机背包产品,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特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2.被告立即停止制造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该侵权产品的模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168元;5.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广州市陀盟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专利号为zl20133046××××.4、名称为“摄影机背包(biin37475059)”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是2013年9月27日,授权公告日是2014年6月4日,设计要点为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该专利至今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对该专利的初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2014年6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使用计算机在天猫的“驼盟旗舰店”��单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2014年6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隋喜鑫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取了“驼盟旗舰店”寄来的包裹。包裹内有诉侵权产品一个,该产品吊牌上有“广州驼盟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产品外观照片如下:⺆⺇主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仰视图另查明: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人民币178元。原告称其为本案维权支付公证费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案专利权;二、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涉案专利产品为背包,被诉侵权产品也为背包,两者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进行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均为:造型整体近似盾形,从正面看,包体上部具有翻盖,下部具有拉链的储物袋,包体中间位置从上至下具有竖向布带。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区别在于:从主视图看,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呈左右对称,左右侧边均有明显的布带,被诉侵权产品左右非对称,左右两侧没有明显的布带;从后视图看,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是有两个背带,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从左上至右下的一个背带。综合上述明显差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属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7.52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旭胜包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海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吴学知书 记 员 盛燕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