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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执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涂正坤与蔡青波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正坤,蔡青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1执第22号申请执行人涂正坤,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青波,男,1987年5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4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蔡青波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涂正坤劳务报酬款13214元,案件受理费190元,执行费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蔡青波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青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521执第22号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