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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怀新诉临沭县青云镇大闫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新,临沭县青云镇大闫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2318号原告:王怀新。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大闫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闫凡喜。原告王怀新诉被告临沭县青云镇大闫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怀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减半收取903元,由原告王怀新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长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