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诉被告靖边县巨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公路加油站,靖边县巨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026号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住所地靖边县。法定代表人薛海莉,女,任经理。委托代理人郗若愚,男。陕西秦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边县巨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责人宗玉春,男,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诉被告靖边县巨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边县公路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卫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