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毛全与白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全,白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1234号原告毛全,男,生于1965年6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晁文丽,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白小华,男,生于1970年10月26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全诉被告白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毛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