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井中与任宝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中,任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张井中,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任宝林(曾用名任保林),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张井中与任宝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14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任宝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井中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一千五百一十元六角五分。(已交纳人民币五千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权利人张井中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任宝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1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