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1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与被告王国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华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华承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