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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130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华与被告王国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华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华承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