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督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振琪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陈振琪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督24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负责人:陈庆飞,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海、潘飞慧,系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陈振琪。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6月20日发出(2016)浙0302民督24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振琪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陈振琪依法无法送达。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6月20日(2016)浙0302民督24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613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分行承担。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应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