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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终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曲闻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闻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终225号原公诉机关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曲闻超,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户籍地公主岭市,住所地公主岭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曲闻超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吉019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曲闻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曲闻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闻超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曲闻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闻超撤回上诉。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刑初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苟穗宁代理审判员  何 福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禚凯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