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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冯德会,曾维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曾维宽,冯德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28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法定代表人崔敏奎,该分行行长。被告曾维宽,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冯德会,女,56岁,住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附1号2-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曾维宽、冯德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42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冲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