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煜华、李铁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煜华,李铁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4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法定代表人:杨志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炜,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骆之,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煜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0832。委托代理人:肖寒梅、郑书婷,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铁雄,男,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公民身份号码×××1019。再审申请人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九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煜华、原审被告李铁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峰公司申请再审称:李煜华请求九峰公司对李铁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审判决李铁雄、九峰公司共同偿付借款本息,因超出了李煜华诉讼请求的范围而错误。李煜华与李铁雄之间所谓借款数额不真实,借款也并未供九峰公司使用,九峰公司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获利。九峰公司没有授权李铁雄以九峰公司在建项目名义对外借款,不应负任何责任。涉案《函》和《收据》并非李铁雄制作交给李煜华,而是李煜华伪造。李铁雄与九峰公司之间并非企业内部承包关系而是挂靠关系,项目的筹款主体为李铁雄,九峰公司不可能委托李铁雄筹集工程款。李铁雄向李煜华的借款金额实为600多万元。根据涉案《托管协议》,九峰公司所负责任为对项目施工及资金结算承担监管责任,九峰公司只是监证人,一、二审法院判决九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明显错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李煜华述称:一、二审判决均未超出九峰公司的诉讼请求,李煜华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数额,所借款项均用于涉案工程项目。九峰公司认定涉案《函》、《收据》是伪造的缺乏理据。正是基于涉案工程为九峰公司所承包,且书面任命李铁雄为项目负责人,李煜华才多次将大额资金通过李铁雄出借给九峰公司且全部用于该工程。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峰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九峰公司与李铁雄签订涉案《项目承包协议书》,将海天阳光大厦工程交由李铁雄担任项目负责人,即该工程的承包人。2009年至2010年期间,九峰公司对外出具了多份《委托书》、《任命书》,对外宣示李铁雄等多人为海天阳光大厦工程项目的工程负责人。2010年6月14日涉案《授权委托书》亦载明,兹授权九峰公司海天阳光工程项目负责人李铁雄全权处理该工程有关的工程管理、工程结算、工程款项支付、对外洽谈、处理与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诉讼等一切事务。二审法院因此认定李铁雄就涉案工程事宜对外代表九峰公司,并无不当。李铁雄出具的大部分《借条》上均载明资金用于涉案工程。涉案《托管协议书》表明九峰公司明确知悉李铁雄为了涉案项目的需要向李煜华借款并将借款用于涉案工程。对于部分借款用于涉案工程的救急费用,九峰公司亦参加过会议,参与协调相关事宜。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九峰公司应对其上述行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决九峰公司与李铁雄向李煜华偿还涉案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九峰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九峰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胡晓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云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