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282号原告黄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750。被告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1822。原告黄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活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起诉称:黄某与卢某双方于1997年下半年在佛山同一工厂工作时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坳仔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黄荣康、××××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黄荣豪。由于恋爱时间短,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合,没有婚前基础。婚后,卢某已经怀孕,黄某为了家庭生活外出打工养家,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很少,根本无法沟通。夫妻之间分多聚少,根本无法建立应有的夫妻感情。2008年春节后,卢某称去娘家,之后其一直未回,双方一直互不联系,一直分居至今。卢某未尽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请求判决黄某与卢某离婚;判决儿子黄荣豪由黄某抚养。经审理查明:1997年下半年,黄某与卢某在佛山同一工厂工作时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黄某与卢某自愿到怀集县坳仔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黄某与卢某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长子黄荣康,于××××年××月××日共同生育次子黄荣豪。近年,由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依据有庭审笔录,黄某提供有县民政局提供的婚姻登记册、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卢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黄某与卢某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的,且夫妻共同生活长达十八年之久,并共同生育有两个儿子,现已成年或将近成年,其双方的夫妻感情是较好的。根据黄某与卢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黄某与卢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黄某要求与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卢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珮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