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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赵龙与林依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林依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民初57号原告赵龙,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朱金凤,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冯积仁,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依标,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赵龙与被告林依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的委托代理人冯积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依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龙诉称,2010年,被告林依标急需资金周转向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由原告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10月30日,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了(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案外人达成执行和解,将原告在福建省泰金管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8.2%的股份为被告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为被告清偿债务计人民币16493685.83元。现原告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林依标立即归还原告为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清偿的债务计人民币16493685.83元,并以清偿债务的标的额为基数,从2016年1月6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依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林依标向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借款,由原告赵龙做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11月3日,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970万元及利息312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由原告对借款29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原告对被告拖欠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的借款本金27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与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达成执行和解,将原告在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2%股份作为履行款项向案外人何文修、林珠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解后债务金额调整为16493685.83元。2015年11月14日,案外人何文修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赵龙为林依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还款(以其在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8.2%股权)计人民币壹仟陆佰肆拾玖万叁仟陆佰捌拾伍元捌角叁分(16493685.83元)”。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债务,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赵龙举有的(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书》、《代持股协议书》、《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省泰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福建南平武夷名仕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收条》各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3张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赵龙与被告林依标系保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贷款人何文修、林珠容与被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向贷款人偿还借款,原告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并向被告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依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龙借款本金16493685.83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649368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762元,由被告林依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代前代理审判员  李志超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洁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