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2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随州市星航运输公司与王汉辉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星航运输公司,王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21执71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星航运输公司,住所地随州市被执行人王汉辉,随州市星航运输公司申请王汉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随县民初字第002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随州市星航运输公司于2016-1-1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随县民初字第00235号终结本次执行。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