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92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520号原告韩某,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石某,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B区*****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241980********。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