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何耷傧、姚敏与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姚敏,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中坝咀三轮桥。法定代表人张拥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榷,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耷傧,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敏,女,汉族,1969年1月7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与被上诉人姚敏、原审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于2016年6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王志红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海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