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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邹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第三人吴某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本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宜中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2014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某就(2011)宜中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购房款及房屋租金支付和产权事宜达成协议,依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赵某某购买的高安市中山路大市场负一层F15号店铺归第三人吴某某所有;第三人吴某某将被执行人赵某某购房款及房屋租金101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西万马高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吴某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原被执行人赵某某购买的高安市中山路大市场负一层F15号店铺自2014年9月20日起产权归第三人吴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安市中山路大市场负一层F15号店铺归第三人吴某某所有,第三人吴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部门办理房屋、土地产权的登记、变更事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