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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欧国华与刘晓红,郑桐楷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国华,刘晓红,郑桐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12-1号申请执行人欧国华,住惠州市龙门县。被执行人刘晓红,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郑桐楷,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执行人欧国华与被执行人刘晓红、郑桐楷借款合同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194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在诉讼保全程序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执行人刘晓红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偶景花园1栋某房产。2016年5月2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桐楷名下位于龙岗区中心城悦城花园(二期)20号楼B单元某房产以及位于龙岗区布吉镇大芬村康达尔花园3栋某房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上述查证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虽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轮候查封并未发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故处置该房产于法无据。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代理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