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古晓、何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古晓,何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917号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鹿寨县鹿寨镇二级路桂中综合批发市场X栋外排X号,组织机构代码:XX负责人黄稚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福贤,XX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古晓,男,XX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告何锦涛,男,XX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5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锦涛的起诉。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鹿寨县鸿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何锦涛的撤诉。代理审判员 韦 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