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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与郑本全、吴清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郑本全,吴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237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明村镇驻地。负责人:仲兆强,主任。被执行人郑本全,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吴清波,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本全、吴清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村信用社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刘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