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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宋洋与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洋,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宋洋,女,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149号。法定代表人:翟崧男本院依据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宋洋申请执行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