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宋洋与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洋,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宋洋,女,住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1149号。法定代表人:翟崧男本院依据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宋洋申请执行吉林省豪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朝劳人仲裁字[2015]第8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